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332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90号世纪花园I区2号写字楼219室。
被执行人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民发路16号。
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369号。
被执行人田宜涛,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158191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