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131174X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飞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某某路XX号X座第一层XXX室、某某山水某某苑XX幢第X至X层XXX室、某某城某某苑XX幢第X层XXX室、某某城某某苑XX幢第X层XXXX室四处不动产的份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