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22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224号原告上海**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鹏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3元,减半收取5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沙黎淳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于洁
审判员 沙黎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