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鹏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22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224号原告上海**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鹏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3元,减半收取5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沙黎淳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于洁
审判员  沙黎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