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海阳市龙山街道台子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232号
原告: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辛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龙山街道台子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海阳市龙山街道台子上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仲高,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龙山街道台子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1元,由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明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