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驻海阳市经济开发区烟台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辛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海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87执1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波
审判员 王石刚
审判员 宋显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由伯阳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驻海阳市经济开发区烟台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辛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海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87执1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波
审判员 王石刚
审判员 宋显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由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