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惠,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工业园区烟台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辛艳,经理。
被告:**均,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与被告海阳市通海建筑有限公司、**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姜同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