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初439号
原告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BCCAsiaCompany4Limited)(以下简称睿恩亚洲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鸿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树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睿恩亚洲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11月26日,原告睿恩亚洲公司表示对于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为外国公司,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本案系因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睿恩亚洲公司经本院通知,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BCCAsiaCompany4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审判员  赵 鹏
法官助理王星戈 书记员王星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