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初63号
原告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BCCAsiaCompany4Limited)(以下简称睿恩亚洲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鸿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树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睿恩亚洲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外国公司,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本案系因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告睿恩亚洲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BCCAsiaCompany4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BCCAsiaCompany4Limited)负担。
审判长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审判员  赵 鹏
法官助理王星戈 书记员王星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