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初58号
原告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BCCAsiaCompany4Limited)(以下简称睿恩亚洲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鸿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树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睿恩亚洲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11月26日,原告睿恩亚洲公司表示对于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为外国公司,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本案系因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睿恩亚洲公司经本院通知,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BCCAsiaCompany4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审判员  赵 鹏
法官助理王星戈 书记员王星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