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三角生活用纸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722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四*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镇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省三台三角生活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三台县青东坝。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与被执行人四*省三台三角生活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0722民初4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角纸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亿***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三角纸业公司应给付亿***工程款545951.20元及从领取调解书之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未给付部分的利息。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三角纸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银行、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根据反馈信息,该公司除了厂区内房地产和及其设备外,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房地产和机器设备全部设置了抵押,该公司在本院和其他法院涉及多宗执行案件未了。三角纸业公司已被本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外公布。
以上执行措施,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亿***,其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三角纸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亿***在本次执行未实现债权金额为545951.2及相应利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