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722民初2423号
原告: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廖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强,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坤建筑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坤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坤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471222.40元;2、三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9日,三被告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一份,决定共同出资修建三台县镇太镇北斗宛商住宅楼,并约定由合伙人之一的被告***负责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关于工程PHC管桩基础,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全面施工,并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在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的完成了施工后,经双方计算,三被告在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后,还下欠原告工程款471222.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均拒不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我们与***的合伙关系是事实,且已经通过法院在另案中确认了合伙关系。目前尚欠打桩款471222.40元属实,原因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支付我方工程款导致的,希望我们与开发商的判决执行后再履行合同。违约金我们不清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合伙投资协议书》、《PHC管桩基础施工合同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当事人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结合双方在本案中认可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471222.40元属实,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三被告未全面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赔偿20000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71222.40元及违约金20000元,被告***、***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209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