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722民初527号
原告: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徐家桥小区柒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海兵。
委托代理人:郭小强,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
原告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亿坤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郑州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一建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坤公司诉称:2011年8月3日,被告郑州一建与原告签订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特委托蒋仕义负责此工程的施工。原告按质按量完成了施工内容,截止2013年4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30400元桩机款,有双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单(欠条)为证。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400元及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郑州一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载明:总包方(甲方):郑州一建;分包方(乙方):亿坤公司;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三台县人民武装部营区改造及附属综合楼建设项目ZG350B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任务。工程名称:三台县人民武装部营区改造及附属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地址:三台县人民武装部营区内;承包范围:桩机运输安拆、基桩定位放线、桩尖就位、基桩成孔、钢筋笼制安、砼浇筑等相关工作;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工程实行:单包(即人工、机械),按现场进尺深度,以每米42元计价结算……。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机械进场并开始施工时,甲方须预付工程桩基工程款2万元,其余桩基工程款待施工任务完成并检测合格时(基桩检测必须在桩基施工任务完工8天内完成),甲方在两日内审签乙方送达的桩基工程决算书,超期则视为甲方自动认可,同时,甲方须在叁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单体工程的全部基桩工程款给乙方,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桩基工程竣工资料,若甲方拖欠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干涉甲方上部施工工作。甲方委派陈建军为现场代表,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乙方的委托代理人:蒋仕义。2011年8月19日,原、被告的结算表确认被告欠原告灌注桩费用41303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13年4月10日,陈建军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打桩蒋仕义桩机款30400元(叁万零肆佰)欠款人:陈建军(捺指印)。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于2016年2月15日起诉来院,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400元及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上述事实,有《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费用决算表》、《欠条》、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双方签订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按约完成了地基工程的施工,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亚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