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16)川07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9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