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植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石家庄市植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8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国税局。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生,汉族,现住承安镇西五楼村。
第三人石家庄市植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承安镇花生米市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植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植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植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