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执复32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古北街(电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阎继超,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召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城区市府西街府南小区44号楼7-202.
法定代表人:刘二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住所平鲁区胜利南路1号(电业局楼下)
负责人:陈小平,职务: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22)晋0603执异1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鲁区人民法院查明,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晋0603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由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向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0000元,因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2)晋0603执101号立案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800万元,剩余350万未执行。
另查明,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2日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闫继超,旗下有16家分支机构,其中包括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
平鲁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给付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8900元。该院已执行800万元,剩余350万元未执行。因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不能履行剩余债务,且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系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为执行(2021)晋0603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追加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晋0603执10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原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作为复议申请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审依法追加复议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平鲁区人民法院(2022)晋0603执异1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永生
审 判 员 智杰海
审 判 员 李 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