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召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古北街(电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阎继超,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召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城区市府西街府南小区44号楼7-202.
法定代表人:刘二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住所平鲁区胜利南路1号(电业局楼下)
负责人:陈小平,职务: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22)晋0603执异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鲁区人民法院查明,山西召立欣建筑公司与朔州环宇电力公司平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2021)晋0603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一、由朔州环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山西召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山西召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000000元;二、由山西召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朔州环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鲁分公司开具正规发票;三、案件受理费92120元,减半收取46060元,由山西召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执行到位800万元,剩余350万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公司平鲁分公司不能履行剩余债务,且系朔州环宇电力公司分支机构,经山西召立欣建筑公司申请,该院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2022)晋0603执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召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剩余债务35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78900元”。后该院冻结了朔州环宇电力公司账号为048630010********的存款。
平鲁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朔州环宇电力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雁门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48630010********,的账户,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的通知》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的通知》所称的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为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而非一般企业开设的账户。朔州环宇电力公司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也非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故其开设的账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的通知》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因此,朔州环宇电力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撤销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冻结措施,原审对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鲁区人民法院(2022)晋0603执异8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平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永生
审 判 员 智杰海
审 判 员 李 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