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1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府南小区44-7-2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8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