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府南小区44-7-2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召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778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