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蔚某与被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山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蔚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