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与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山阴分公司、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21民初696号******
原告:蔚某,男,成年,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山阴分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北路东。******
负责人:宣某,男,成年,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朔州市朔城区。******
被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古北街(电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某,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某与被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山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蔚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