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银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631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犁银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颜文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伊犁银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免交、缓交手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员 沈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热孜艳阿布都赛力木
书 记 员 隋   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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