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3296号
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合盛运输队,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阳光社区****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泉,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
法定代表人:赖文俊,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合盛运输队与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合盛运输队撤诉。
审 判 长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母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聂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