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799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四八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霞,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72-B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俊,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
**诉称,2012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八师一四八团时代花园廉租房1#、15#住宅楼给排水、电气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水暖电设备安装劳务,并对承包范围、承包单价及计算方法作了约定,被告***作为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合同中签字。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共计工程款为932646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655507.71元未付。后原告索款未果,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55507.7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12766.87元(655507.71元×4.75%÷12个月×82个月,2014年12月至2021年10月),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涉案工程位于第八师一四八团,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