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72-B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宁之

审 判 员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丽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