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762号 原告:***,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四八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72-B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