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762号
原告:***,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四八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72-B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