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270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苏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2701执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