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270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系加格达奇盛大建材商店业主。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谭,职务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全部付清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加商初字第16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