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270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加区白桦乡白桦村。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加区和谐家园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2701执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玉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