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漠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2723民初228号
原告:迟正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成年,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田增,董事长。
被告:漠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迟正吉与被告***、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漠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迟正吉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迟正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正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迟正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