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原告***与被告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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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23民初42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曙光街19委组。
法定代表人:田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贺威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贺威建筑公司将李某某在漠河市河东新区廉租房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其他工程使用的工程款112000.00元给付***;2.诉讼费由贺威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8年1月18日将李某某、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威建筑公司诉至漠河市人民法院,索要工程款112000.00元。漠河市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黑272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给付***劳务费112000.00元,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威建筑公司在欠付李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贺威建筑公司向漠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4页明细账,以证明李某某的工程款已大部分支付完毕,现仅欠李某某4439.40元工程款,漠河市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了执行。4页明细账显示贺威建筑公司在2014年1月15日支付了2011年人工费150824.00元,2014年10月9日支付加区散水坡25432.60元,2014年10月18日支付王清泉结2011年松岭回访费3750.00元,2014年12月26日支付西岭修下水清库费用504.00元,2014年11月12日扣王子火锅回访费2860.00元、27450.00元,扣2011年松岭异地回访费10050.00元,扣2011年松岭异地6东屋面费用19200.00元,2014年12月27日支付松岭异地回访费1860.00元,2017年12月1日扣回访费201400.00元,2018年7月1日付抹灰工陈建忠人工费58921.00元,合计502251.60元。均是从李某某在漠河X工程的工程款中支付的。贺威建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交了漠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272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2019)黑2723执76号执行裁定书及贺威建筑公司明细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贺威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12000.00元,贺威建筑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贺威建筑公司的责任承担已经在漠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2723民初13号案件中做出了判决。本次诉讼与***在2018年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事实相同,理由虽然不同,但事实及依据实质相同,***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一事不再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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