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4民初33号
原告:新疆金石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淑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出纳。
原告新疆金石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金石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标的的处理上达成一致,现原告新疆金石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金石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新疆金石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不都热西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小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