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申29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林州市畅通公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林州市畅通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民终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林州市畅通公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民终2050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林州市畅通公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青林
代理审判员*征
代理审判员**文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