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03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付如华,系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C2-20-4)。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杨,系该××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232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4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姬中群
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