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3民初1517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7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46472784X(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平、***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7555.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损失(以117555.3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8年12月16日-2019年5月1日期间,为被告进行哈尔滨雀巢咖啡膜安装,双方经最终结算,被告欠工程款127555.3元,双方约定:2020年年底结清,2021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17555.3元拒不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现原告无耐,只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原告为为被告承包的***维修、***边条、东北大学体育场看台、哈尔滨雀巢咖啡等10个项目的膜安装,2020年11月17日,经双方最终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7555.3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底(阴历年)结清。2021年2月11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尚欠117555.3元未再给付。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择与某一承揽人订立合同,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设备、技能、劳力等的信赖。本案中,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将尚欠款项给付原告,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起算时间应以约定付款期满之日,即2021年2月12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17555.3元; 二、被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以人民币117555.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发空间膜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萍 书 记 员  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