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374号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320********存款限额1000000.00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2)川0823财保3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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