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4042号 原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1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7705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