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区怡山石材厂、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8267号
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怡山石材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后曾村通港路边。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白沙湾村中沙街十三巷1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怡山石材厂诉被告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怡山石材厂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2811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8)友帮达佛保第020884号,担保金额为1228110.95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怡山石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2811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怡山石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