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万砼胜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执异17号 异议人(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南四马路3号。 负责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砼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办事处前谟村。 法定代表人:孙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竞赛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朴成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竞赛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砼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沈阳三山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动迁款8355139.75元的查封冻结。2023年2月26日,异议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滢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