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正电梯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好、沈阳中正电梯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1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好,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正电梯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富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好因与上诉人沈阳中正电梯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双方微信聊天、**好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及沈阳中正电梯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好在职期间就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而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好对离职原因表述为“原告上班路程较远、与被告提出提高交通费、被告拒绝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安排工作”,故一审应结合具体案情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节点审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依法裁决当事人的诉请。另外,涉及具体计算标准问题,**好主张按应发工资计算,沈阳中正电梯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认可一审计算标准为实发工资,一审法院应予以核实。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好、沈阳中正电梯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 日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