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2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3929840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驳回了其异议请求,现被执行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正在审查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5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