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寿执字第915号之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上列双方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4日审结,该案(2010)寿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