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昌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昌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7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乐执字第1100号
申请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等另案处置后予以执行,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尧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