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3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寿执字第91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得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寿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