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招商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493号

原告: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李虎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招商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招商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