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江能电力有限公司、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809号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722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管辖协议系对级别管辖的约定,根据民商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法定原则,该管辖约定应为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可以依法适用管辖协议,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案涉《西部国际金融中心10/0.4KV配电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电力监控系统采购安装调试合同》第七九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并非所有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都具有充分的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准确掌握严谨的法律概念,故在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合同条款中,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述为向人民法院上诉、申诉乃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仲裁等,均为常见情形。确定管辖协议中个别语词的含义,应当结合条款内容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管辖协议上下文,可以认定所谓“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指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载明“交货地点:项目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磨坊街成都·西部国际金融中心)”,据此,可以确定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