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

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561号西湖名都小区3号楼2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966N。

法定代表人:张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712396。

法定代表人:李虎兵,董事长。

上诉人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2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户外箱式变压器、户内外配电箱(柜)、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该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1.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标的为安装变压器、配电箱、发电机组的运送、安装、调试服务,其本质属于建筑活动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户外箱式变压器、户内外配电箱(柜)、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条款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法律特征。综上,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请法院查明后依法改判。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254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苍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户外箱式变压器、户内外配电箱(柜)、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四川达卡电气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出售的商品是“户外箱式变压器、户内外配电箱、柴油发电机组”,双方约定了商品的名称、包装、交货方式及地点、交货期限、验收、质量保修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买卖合同的一般约定,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另,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调方式解决,如协调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及胜诉方为此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案涉合同对管辖法院明确作了约定,合同甲方所在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薪羽

书 记 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