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达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达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1民初734号
原告:四川鑫达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丰德国际广场D2-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0842X4。
法定代表人:谢庆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安彬,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310220162。
被告:四川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66770X。
法定代表人:李泽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鑫达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任晓东
审 判 员  李雪琴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