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达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D2-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0842X4。
法定代表人:谢庆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敏,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台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上街49号梓州商业广场C2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1HN04。
法定代表人:吴**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四川鑫达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川07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三台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工作统一开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7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由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