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建设指挥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3246号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129号附9号。
负责人:温泉,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94号。
负责人,刘逢春。
被告: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茹月,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建设指挥部、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建设指挥部、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6元,减半收取6,583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