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71执异17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斜阳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新西部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项大街3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靖,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物资公司)与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石化公司)、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部贸易公司)、成都新西部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部硅业公司)、曾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物流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对本院拍卖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存放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港埠分公司(以下简称港九江津分公司)的石油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久久物流公司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8月4日查封了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存放于港九江津分公司的石油焦(约7900吨)。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对上述货物进行了轮候查封。截止2017年8月5日,西南物资公司未申请继续保全,港九江津分公司也未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续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南物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续封申请,对该货物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已经消灭,申请人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生效,因此申请人依法享有对上述查封货物的处置权,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货款的拍卖。
西南物资公司称,1.我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曾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我公司查封的石油焦已在查封期限内进入处分阶段,久久物流公司的轮候查封未生效。2.久久物流公司申请保全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至今已超过两年,其未在查封期限内续封,查封已失效。综上,久久物流公司关于中止拍卖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西南物资公司与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曾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西南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成铁中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对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以及曾靖价值5200万元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15年8月5日,本院向港九江津分公司商务部部长**调查核实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在该公司存放的石油焦,经该公司确认上述三家公司共有7000多吨石油焦混同存放于该处。同时,本院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存放于港九江津分公司的石油焦7932.43吨(理论数值)予以扣押,并委托该公司保管。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连城石化公司向西南物资公司支付货款44855357.26元、支付贴现费用1526328.14元;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曾靖对连城石化公司应支付的款项44855357.26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曾靖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西南物资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对查封的石油焦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7年9月1日对该石油焦进行再查封。
另查明,2015年9月13日,久久物流公司因与连城石化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于9月14日申请诉讼保全,该院于同日作出(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15号民事裁定书,对连城石化公司的银行存款4939186.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武汉海事法院于9月15日向港九江津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连城石化公司存放于该处的7933.62吨石油焦予以看管,不予办理出场手续。2017年9月6日,武汉海事法院向港九江津分公司再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批石油焦进行了续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本院查封、扣押的石油焦系连城石化公司、新西部贸易公司、新西部硅业公司共有,查封的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在2017年8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前,西南物资公司没有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该查封、扣押的效力就自然灭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对连城石化公司存放于港九江津分公司的石油焦的轮候查封从2017年8月5日起即自动生效,其对连城石化公司的石油焦享有处置权。故,久久物流公司关于中止拍卖的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港埠分公司的石油焦的拍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