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88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授权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罗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彩霞